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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節稅的好方法,常有民眾詢問相關規定,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予簡要說明。

 

一、基本要件:

1、土地出售和重購的所有權人要同一個人。

 

2、重購地的價額要高於出售地價額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餘額。

 

3、要在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。

 

4、出售和重購的土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。

 

5、出售土地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重購退稅最高退稅額。

 

6、只要符合重購退稅條件,申請的次數沒有限制。

 

二、實例:

某甲出售符合上述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,售價100萬元,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:

 

1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120萬元。

120-(100萬元-5萬元)=25萬元……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25萬元>5萬元,故可退還5萬元。

 

2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98萬元。

98-(100萬元-5萬元)=3萬元……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3萬元<5萬 元,故可退還3萬元。

 

3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92萬元。

92-(100萬元-5萬元)=-3萬元……已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,故不予 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。

 

三、注意事項:

重購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,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, 會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如果想要知道更多相關訊息,歡迎民眾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321172洽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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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ina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